据了解,由于检方与陈男都没上诉,此案已定谳,后续将由台北地检署执行科执行,若执行检察官认为判决违背法令,可提非常上诉意见书给最高检察署,由检察总长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诉。对此,台北地检署表示,目前执行科尚未收案。

一名资深检察官直言:「这是非常严重的错误,几乎没有见过法官判决超过法定刑的案件,甚至还有涉犯枉法裁判罪嫌的问题,必须调查厘清。」

一名高等法院法官看完此案判决书,也摇头说:「怎么会发生这种错误,这绝对构成非常上诉的理由,而刘法官如果被以枉法裁判罪论处,刑度是1年以上、7年以下。」

对于这起争议,台北地院回应,刘姓法官为本院刑事审查庭法官,恪遵职守、戮力为公,从去年9月起至今年7月,总收案量为1586件,终结1385件,移审理庭仅100件,平均自结率为92.78%,其因如此之收、结案量,而有一时疏误,在得知判决有逾越法定刑情形后,深感自责,并在本案送检察官执行函中说此意,提请检察官依法处理。

台北地院表示,未来待最高法院判决后,将依《各级法院刑事裁判经非常上诉判决认审判违背法令移送法官自律委员会审议要点》等相关规定,进行后续处置。

至于刘姓法官是否涉及枉法裁判?一名资深法官则称,《刑法》第124条所谓枉法的裁判,是指「故意」不依法律规定裁判,由于判决存有错误或失当的可能,立法者因而设立「审级救济制度」,由于北院指刘姓法官是因审查庭承审案件量大,一时疏误而有判决违背法令情形,在法律及实务上应不至于成立枉法裁判罪。

运将骂加油站员工三字经被起诉 开庭过程火爆惹怒法官

全案起因是70多岁的陈男今年2月开著计程车去加油,他不满加油站员工把他的信用卡随手丢置在车上,火大辱骂对方「X你娘」,员工不甘被呛声,对陈男提起妨害名誉告诉,陈男因此被检方起诉。

今年6月1日,刘法官传唤陈男出庭,但他于庭讯过程对法官提问爱理不理,甚至大声回话,此举惹怒刘法官,开庭气氛火爆,庭讯结束时,陈男指著刘法官呛声:「法官我告诉你一件事,我们到法院来已经很恐惧了,你讲话那么凶我实在是不以为然。」刘法官也回呛:「那你要先看你自己的态度嘛,你那回话是什么态度。」

陈男接著说,「我也没什么态度啊,我们是老百姓。」、「你坐在那边你公堂耶,你那么凶不吓人吗,我们到法院已经很低头了好不好。」随即咆哮:「非常不高兴,什么态度啊!」刘法官立刻斥责陈男「咆哮法庭」,命法警当庭逮捕他,并对陈男提告妨害公务罪。

6月13日,陈男辱骂加油站员工三字经案,刘法官依公然侮辱罪将他判3月徒刑,得易科罚金9万元,但判决出炉后被法界人士发现刑度超过法定刑,审判明显违背法令,纷纷议论「过去几乎没有看过这样的疏失」。

判决超过法定刑度惹议

对此,律师陈文祥表示,《刑法》第309条第1项规定,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9000元以下罚金,若有强暴犯行,可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万5000元以下罚金,依据陈男公然侮辱案的判决书,他只有口头辱骂三字经,并没有任何强暴犯行,且判决中的「论罪科刑」部分,法官也认定陈男是触犯第309条第1项的公然侮辱罪,却判了3月徒刑,明显有超过法定刑的疑虑。

 

至于什么情况才构成《刑法》第309条第2项的强暴公然侮辱,律师廖芳萱举例说:「对别人身上泼粪、抓著别人对他脸上吐口水,这些都比较可能构成『强暴方式』,只是骂骂三字经应该不算强暴,应以第309条第1项论罪,不该判到有期徒刑。」

至于陈男被刘法官控告妨害公务案,检警调查时,陈男否认犯行,辩称他把嗓门拉高是因为年纪大、有点耳背,不代表对法官咆哮,并强调在法庭上没有说脏话或其他侮辱性的言论,检方认为陈男是表达他对审理过程的个人意见,主观上没有羞辱或攻讦公务员的意图,日前将陈男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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