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提告主张,中国工商银行是一般上市公司企业,并非属于政务系统事业单位,依据内政部的法规宣传简报,另一家中国建设银行属于「大陆地区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不在禁止名单内,而中国工商银行与中国建设银行同属商业银行,不应被视为政治性机构。
刘女强调,中国工商银行是中国境内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当然受中国的公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所约束,必须依规定将党建工作记载于公司章程,并有中国财政部持股,但她不是共产党党员,不受党章约束,也未从事党务工作,内政部却将中国工商银行恣意解释为涉及党务的政治性组织,内政部不准她申请定居的处分及诉愿决定均应撤销。
内政部未废止刘女居留许可
审理时,内政部主张中国工商银行是大陆地区5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也就是中国国务院所属事业单位,且该银行设有党委,由董事长兼任党委书记,落实中国共产党党中央及国务院重大决策,并进行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党建工作,而大陆地区各类机关种类及组织繁多,内政部公告本来就无法列举所有大陆地区党政军组织,不过,刘女曾任职的中国工商银行为大陆地区党务、行政或具政治性机构,这是明确的事实。
内政部并指出,考量刘女在台湾的家庭权及团聚权,事实上,内政部并未依《居留定居许可办法》规定,废止她的长期居留许可,也就是说,她在台湾的居留期间并无限制,内政部已经考量刘女的最佳利益,并非如同刘女所称无法长期在台居住。
此外,内政部强调经过会议才决定不准刘女申请定居,且该次会议有国安局、陆委会人员出席,但法官认为内政部并不清楚参与会议的国安局、陆委会人员,是否有能力判断中国工商银行是否属于大陆地区党务、政治性机关,且内政部并未委请国安单位协助调查,因此法院难以仅凭参与会议的国安会、陆委会人员同意驳回刘女申请,就认定内政部的处分合法。
法官认为刘女虽曾在中国工商银行徐州分行担任办事员、客户经理,但她与中国工商银行党委成员有何关系、执行什么样的中国共产党政策,内政部并未提出说明,且依据内政部提出的证据资料,中国工商银行业务范围包含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内政部不应该形式地、死板地认定只要银行有中国政府持股比例到达一定程度,就是党务、军事、行政或政治性机关,仍须审究当事人在银行所从事的工作性质来判断。基于上述理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内政部应依法院的法律见解,处理刘女申请定居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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