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警调查,台南市一名曾姓男子于2020年10月间自中国购得「MT螃蟹爪刀」、「沙罗曼蛇护手短刀」,转而在露天拍卖网站刊登贩售,售价每把500元左右。由于二种刀械皆具有「金属制成,中有四孔以便手指套入使用」之特征,与列管的「手指虎」相符,循线将人逮捕,并查扣46把刀械。
检警查出,曾男刊登文还强调「夜间会吸收光线、不反光,敌人看不见你手中持刀」,显然扣案刀械作为「非供正当使用」,应确有非法贩卖刀械犯行。依其售出19把,以17起非法贩卖刀械罪移送法办。
台南地院一审时考量被告素行、贩卖规模,认为「手指虎上再加制13公分或6.5公分单面开锋刀刄,更具备强大之杀伤力,大批售出,对社会治安之危害甚钜」,这些刀械除供作凶器外,非可供正当使用,据此重判1年2月。
曾男不服向台南高分院提出上诉,委任律师坚称,所查扣刀械与「手指虎」外观迥异,并无突出或尖锐部分,不具手指虎易于刺入或划破皮肤的杀伤力。况且,螃蟹爪刀或护手短刀,可作切肉、杀鱼或野外求生使用,有使用价值,并非「非供正当使用」。
警政署鉴定人员则出庭证称,只要是符合金属块制成,中间有四孔,手指可以套入,应属一般社会所认知之「手指虎」无疑,不一定要与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上的图示完全相同,「因为手指虎变异性太多」。
但高分院法官认为,手指虎系让使用者以手指套入呈有凹凸棱角的金属块,让使用者握拳宛如坚硬「铁拳头」攻击,而具有杀伤力,但警方鉴定判断标准仅根据材质及外观判断,未考虑扣案刀械设计之目的。
判决书指出,扣案刀械的四孔设计为基于方便使用或安全的目的,并非让使用者有「铁拳头」;杀伤力在于刀刃,而非四孔所握的刀柄,又手指穿进后并非完全密合,攻击他人反让攻击者受伤,在在不符「手指虎」要件。原审未详酌上情,本院撤销改判,另为无罪判决谕知。
判决书还说,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产物,执法人员自须体察社会脉动、与时俱进,司法裁判须适于社会正义,符合人民法律感情。刑事罚是最后的手段,刑法应仅于维护社会秩序之必要以及最小的限制范围之内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