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专家小组调查认为,教练郑男等人当天指导及示范跳水动作都正确,也有尽到保护提醒责任,而张姓男学生模仿2次后,第3次跳水可能因为「入水姿势不协调」才发生意外伤害。
「训练池」未规定跳水深度
法官及国立体育大学鉴定人员检视泳池监视器画面,认为张姓学生的第3跳并非手部先入水,且入水角度较大,没有做出踢脚、手撑等避险动作,在动作不标准的情况下,检察官无法证明假设水深达到135公分以上,是否就不会发生意外。
另外,教育部虽于2012年通令「比赛池」至少要有135公分深才能进行跳台跳水,但对于训练比赛选手使用的学校「训练池」,案发时并无明确规范水深标准,且多数学校泳池也未达135公分标准,高院认为在规范模糊甚至欠缺规范的情形下,难以认定3名教练违反安全规范及注意义务。
虽然教育部体育署在案发后发函宣示「训练池」应尽量按照比赛池标准设置,但高院认为不能以事后「亡羊补牢」的宣示或公告,作为教练违法的依据。
高院指出,本件意外事故实属憾事,但教练有无刑事责任,仍应依照证据判断,既然检察官无法充分证明教练让游泳队员在校内泳池练习跳水有过失,高院因此撤销3名教练的有罪判决,今改判3人无罪确定。本案检方起诉的还有该校校长、泳池委外厂商老板、救生员等3人,高院维持一审见解,今判校长等3人无罪确定。
父母向校方求偿4800万败诉
另外,瘫痪的张姓学生父母提告向校方求偿4800万元,主张教练指导学生跳水时,未尽注意安全义务,依《民法》诉请求学校负起损害赔偿责任,但新北地院认为公务员若「故意」违背职务导致他人权益受损害,被害人可依《民法》向公务员请求赔偿,但若公务员违背职务是出于「过失」,被害人只能依《国家赔偿法》规定,向国家请求赔偿损害,张男父母既然主张教练未尽注意安全义务,表示教练并非「故意」违背职务,张男父母应该请求国赔,却误依《民法》诉请求学校负起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日前判决驳回张男父母的求偿诉求。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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