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争点在于游男是否构成自首,因为警方2022年9月2日晚间获报有人烧炭,到场后发现沈女疑已死亡、游男还有呼吸,随即将2人送医,警方鉴识人员察觉2人伤亡情况有异,沈女死亡已有一段时间,怀疑游男极可能涉犯杀人罪,因此等他于3日凌晨0时许苏醒后,在医院询问案发经过,游男坦承于1日晚间以电视线勒毙妻子,伴尸一天后在家中烧炭寻死。
法官认为警方3日凌晨0时许在医院询问游男时,已无呼吸的沈女仍由医护人员急救中,游男坦承杀人后,医院才于3时许宣告沈女因急救无效死亡,可见警方因为游男供述才知道案发经过。
此外,法官认为案发现场除了有烧炭痕迹,并无可以立即判断游男涉嫌杀人的迹证,警方当时显然没有相当凭据合理怀疑游男杀害妻子,直到游男苏醒后主动告知,警方才能锁定他为杀人案件嫌疑人,因此游男符合自首要件,应依法减刑。
一审审酌游男因为妻子沈女执意离婚而动杀机,依家暴杀人罪判他18年徒刑,上诉高院后,法官认为游男对于沈女父母求偿500万元、每月8000扶养费的条件都表示同意,也曾当庭起身向沈女父母道歉,尚有悔意,因此高院日前改判减为14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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