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检察官也审酌庄男等人不思合法取得歌曲授权,仅为谋取私利,擅自重制散布,对音乐词曲创作人及所有致力于取得合法著作权而经营业务之业者,极为不公,建请法院量处有期徒刑3年6月以上之刑度,以资惩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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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园地检署表示,本案因瑞影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瑞影公司)发现有未经其授权歌曲储存于音圆公司所生产之电脑伴唱机而报警究办,经检察官李韦诚指挥基隆市调查站,持续缜密搜证、详细比对,发现音圆公司自民国100年起,以于网路上下载当月热门而未取得授权歌曲之原声原影档,或提供歌曲名单交与曹姓员工等人,以编曲软体制作指定歌曲之MIDI档,并虚设「天韵音乐工作室」及「好记乐师联谊会」作为躲避查缉断点。

地检署指出,音圆公司在每月5日前后之某日,连同上开原声原影档、MIDI档、歌单及贩售音圆公司伴唱机经销商、电器行名单标签WORD档等收件者名单资料,分别烧录光碟后,再依照光碟内之收件者名单资料,将光碟内之侵权歌曲档烧录重制成光碟,复以「天韵音乐工作室」或「好记乐师联谊会」之名义,分别寄送予赖姓经销商等人。

地检署表示,赖姓经销商等人再将光碟内之侵权歌曲档直接灌录至音圆电脑伴唱机内,或搜集光碟内之侵权歌曲档并上传储存于Google或Mega等云端硬碟内,以电子邮件寄送下载连结网址,或转寄含有前述侵权歌曲档之下载连结网址或Rar解压缩档之信件之方式提供予客户,任由客户上网下载侵权歌曲档自行灌录至伴唱机内。

地检署追查出,音圆公司庄姓负责人(56岁)与刘姓妻子(47岁),以及员工、经销商等14人以此方式侵害瑞源公司等共13家音乐唱片公司所有之歌曲共9,687首,其中不乏著名公司及歌曲,侵害他人著作财产权甚钜,幸经办案团队缜密搜证,始得循线查获上下游共犯结构,避免著作权人之权益持续受害,并在今天侦结,依法将14人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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