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雅君今告诉记者:「我确实把生意没做下去,对不起会员,但绝对不是恶意,已经16年了,没有停止处理,除了陆续跟会员和解,这两年还是与消基会保持交流,讨论有没有机会和解,尽自己能力来补偿,也尽量配合消基会的要求,但很遗憾没有结果。」
判3倍惩罚性赔偿
唐女强调,公司歇业前几天继续支付租金、薪资及各项营业费用,金额高达1亿2000万元,2007年12月跳票前最后一个工作日,还对外支付553万元相关费用,「我不但没有任何一分钱入我私人口袋,我个人及家人财产、大陆股权、房子出售,全部给公司,我掏空自己,以私济公,与家人总共给公司的钱为2亿5800万元」。
不过,高院判决指出,亚历山大等3家公司于2007年12月10日宣布全面停止营业,导致已签约付钱的消费者权益遭受严重侵害,应依尚未提供服务的比例,赔偿消费者损失,而且亚历山大等3公司违反《消保法》规定的「广告应真实」责任,对于参加「消费满2万元可抽奖」的消费者,应赔偿3倍计算的惩罚性赔偿金。
此案一审判决亚历山大、亚爵、君生活3公司应分别给付消基会1亿8602万余元、5728万余元、1292万余元本息,共约2.5亿元,但唐雅君姊妹免赔,诉讼双方对于判决金额都不争执,不过,消基会上诉主张2姊妹应连带赔偿。高院认为姊妹俩是亚历山大公司前、后任负责人,唐雅君为亚爵、君生活2公司负责人,却于执行公司业务时,故意以违背善良风俗方式,非法侵害消费者权益,因此唐雅君姊妹应与3公司连带赔偿。
此外,唐雅君姊妹主张部分消费者透过消基会求偿时,已超过请求权的2年时效,法官认为本案大部分会员是「预付型」消费,在亚历山大集团履行服务义务完毕前,集团都要负责,不能以消费者缴付费用的时间作为请求权时效起算点,因此不采纳姊妹的主张,高院审酌后,今判3公司一共要赔偿2.5亿元,唐雅君姊妹共须连带赔偿2.4亿元,其中唐雅君要连带赔偿金额为5300余万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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