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指出,廖姓民众于今年11月27日凌晨零时46分,在台中市住处登入网路,以暱称在脸书社团上公开兜售「亚锦赛大巨蛋12/3中华VS韩国B1内野115区20排」门票2张,意图转卖牟利。
台北市松山警分局员警网路巡逻发现,佯装以2500元向廖姓民众购买该2张门票,员警汇款后,廖提供取票序号予员警,员警再到超商以ibon方式取票,廖因此获取不法价差1300元。
松山分局认为廖姓民众涉嫌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4条第2款「非供自用,购买游乐票券而转售图利」,通知他到案说明。廖坦承一时糊涂,想要赚价差,才会上网兜售门票。警方讯后,将全案移送台中地院裁处,可处3日以下拘留或18000元以下罚锾。
台中地院法官认为,警方佯装买家以诱捕侦查方式向廖姓民众购买亚锦赛门票,廖虽有贩卖门票的故意并依约交付门票给警方,却是受员警引诱伪称欲购买门票,而员警原无买受门票之意思,佯称向其购买门票意在办案,以求人赃俱获,伺机逮捕,事实上不能真正完成买卖门票之行为,应仅视为购买游乐票券转售图利未遂。
不过,法官说,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4条并未处罚未遂犯,在其他积极证据可认被廖姓民众行为已达购买游乐票券转售图利既遂的情况下,难以依该法论处,裁定廖姓民众不罚。警方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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