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指出,廖文贤2017年7月时任高树乡长,驾驶公所公务车自屏东载著3名子女前往花莲游玩,再从中横开往台中,接著回屏东。涉公器私用环岛半圈,3天油钱4019元也向高树乡公所请领核销。遭屏东地检以诈欺罪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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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文贤庭讯时辩称,前往花莲是公务行程,将高树乡生产的凤梨送给时任花莲县长的傅崐萁,盼其协助行销屏东水果。回程时,为了送女儿回台中读书,故改道中横。

廖文贤辩称公务拜访,但法官不采信。取自高树乡公所网路相簿
廖文贤辩称公务拜访,但法官不采信。取自高树乡公所网路相簿

屏东地院审理认为,廖文贤全程未向屏东县政府报备,没有任何公文签呈,并无公务司机或乡公所人员随行,拜会傅崐萁应属朋友叙旧,非公务行程。综合事证后,变更检方起诉法条,依公务员假借职务上之机会故意犯背信罪,处8月徒刑。

廖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高雄高分院合议庭认为一审量刑并无不当,予以驳回。法官考量刑罚之目的本在教化与矫治,认为被告于二审时认罪,并已缴回犯罪所得,当知所警惕,信无再犯之虞,爰宣告缓刑3年。

高雄高分院指出,审酌被告所犯情节,缓刑有附加条件之必要,并宣告其应接受法治教育课程3场次、提供80小时之义务劳务,命应向公库支付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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