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女提告主张,舅舅在2008年10月间,曾向妈妈借款190万元,但后来只还了45万元,妈妈前年病重住院时,她传line向舅舅催讨还款剩下的145万,舅舅却不甩,妈妈过世后,她是唯一法定继承人,因此提告向舅舅追讨145万元。

范女舅舅却出招,主张他在范女1到6岁时曾养她,包括买昂贵的日本S26婴儿奶粉、主副食、看病等等,以每月5000元计算,5年共计30万元;另外,过去每年给范女2000元压岁钱,25年共计5万元,加上她从英国留学返台,曾包1万给她,共计6万元。

舅舅还说,过去向范女母亲借款投资后,每月有给她红利,5年共计给了84万;另与范母一起投资生前契约,加上过去扶养范女的扶养费和压岁钱都是债权,两相抵销后共约143万元,主张没欠范母钱。

但法官审理认为,红包是范女舅舅无偿赠与,无权主张抵销,再加上范女拿出对话记录,证明小时候照顾她的是阿公和阿嬷,且舅舅也无法证明曾和范母投资生前契约、给付的红利是针对何笔投资,法官因此认为舅舅主张无理由,判他败诉,必须返还范女145万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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