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姓妇人向法院主张,儿子廖男任职联邦商银员林分行理专,为了帮助儿子提升业绩,遂于2000年在该银行开设帐户办理定存,并将帐户存簿及印鉴交由儿子保管。不料,儿子竟利用职务上的机会,从2004年至2019年止,多次盗盖其印鉴于提款单,以转帐、办理定存质借、定存解约等方式,几乎将其帐户盗领一空,合计共盗领761万8503元。
赖妇说,儿子廖男利用任职联邦商行的机会盗领其存款,自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而联邦商银未确实建立确认、覆核及监督机制,对廖男的选任及监督有疏失,应负雇用人的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请求廖男及联邦商银连带赔偿其损失。
彰化地院审理时,廖男大方坦承盗领母亲存款。联邦银行则抗辩,赖妇长达17年均未曾临柜办理存提款事务,近百分之百授权儿子廖男办理,纵认银行应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亦应酌减至10%以下;且赖妇早知廖男盗领其存款,已逾2年消灭时效。
法官逐一检视廖男每笔盗领行为,一审判决廖男与联邦商银应连带给付赖妇304万7401元;也就是说,如果该项判决定谳,赖妇有权向联邦求偿全部304万余元。银行及赖妇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中,赖妇要求廖男与联邦商银应再连带给付457万1102元,并追加备位声明,要求联邦商银应给付全部761万8503元。
台中高分院审理后认为,赖妇早在开户之初就将帐户、印鉴交给儿子廖男保管,廖男之所以能盗领母亲赖妇帐户内的存款,系利用2人母子间的信任关系,借词办理定存或冲业绩向赖妇讹诈取得系争帐户存折及印鉴章,凭以盖用取款凭条,并非基于联邦商银理专人员之职务而取得存折及印鉴章,自难认与其执行职务有关。
因此,合议庭废弃一审关于联邦商银员林分行应连带给付赖妇304万余元的判决,并驳回赖妇第一审之诉,赖妇的上诉及追加之诉也全部驳回;也就是说,银行不必赔赖妇一毛钱,赖妇只能向儿子求偿,不过,全案仍未定谳,赖妇仍可上诉至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