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地方法院民事判决书指出,当时任职桃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的曾姓副所长在民国109年3月27日晚间开车巡逻时,为了盘查酒驾的吴男轿车,遭吴男开车冲撞,曾姓副所长因此对吴男轿车连开5枪,其中2枪击中后座杨姓女子左侧大腿、小腿及后背,杨女送医后不治,家属因此提出国赔诉讼。
根据判决书,法官审理时认为,吴男当时已经没有再冲撞警方巡逻车,且曾姓副所长及他人的生命及身体均未受到迫切危害,使用枪械的行为逾越必要程度,不符合警械使用条例规定和比例原则。
曾姓副所长供称,当时有以广播器勒令吴男停车受检,但吴男数度倒车冲撞巡逻车,他是为了避免其他往来公众受到危害,才开枪朝轮胎射击,是在执行职务时合理使用枪枝。
桃园地方法院日前判处桃园市政府应赔偿杨女父亲35万3712元、杨女小孩250万元;八德分局另赔偿杨父87万4716元、杨母99万4617元、杨女小孩各128万5384元、147万2820元,全案可上诉。
对此,桃园市政府法务局向媒体表示,全案是在2月22日判决,法定上诉期尚未届满,将待桃园市政府警察局及八德分局收到判决书后,再研拟后续处置。(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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