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为求报复,而于2023年10月29日3时45分许,骑乘机车至屏东市中山路某加油站购买汽油,再至某五金百货行购买火柴1盒后,于4时25分前往刺青工作室,将汽油泼洒停放在该工作室1楼大门外之2辆重型机车,并点燃火柴朝该2辆机车丢掷,旋即引燃火势,被告见火势已遭引燃,方离开现场,而火势瞬间延烧至该工作室所属建物,致黄男及其太太陈女送医救治后均不治死亡。

被告许所为是犯刑法第173条第3项、第1项之放火烧毁现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嫌及同法第271条第1项之殺人罪嫌。

许嫌到刺青工作室纵火,造成2死。翻摄画面
许嫌到刺青工作室纵火,造成2死。翻摄画面

承办检察官于2023年10月30日向台湾屏东地方法院声请羁押禁见被告获准后,调查证据完毕,业经侦查终结,被告所犯是属国民法官法适用之罪名,于2024年2月29日移审法院审理,并经法院裁定继续羁押;地检署将考量并征询被害家属意见,依国民法官法之程序,在法庭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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