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洪男骑车尾随叶男,利用停等红灯时,拉扯同样骑车的叶男,要求他下车谈判,2人一言不合开始扭打,洪男随即拿水果刀向叶男右胸刺入1刀,刀刃穿过肋骨伤及肺脏,接著将叶男拖到人行道,继续以水果刀朝他肩、背又刺6刀,叶男虽一息尚存但瘫软无力,洪男按压他脉搏,误认已死亡,于是将叶男拖上机车脚踏板横放,骑离现场,但骑没多远因重心不稳,撞击人行道上的号志灯杆。

这时洪男发现叶男还是没有反应,他看到撞击号志杆倒地的机车油箱流出汽油,并沿著地势流到趴卧地上的叶男头部,竟从口袋拿出打火机点燃汽油,骑车逃离,叶男在一息尚存情况下,因刀伤及烧伤死亡。

此案审理时,洪男辩称:「我们两个打起来,之后我被叶男压在下面,我叫他放手他没有放,我才把刀子拿出来,叫他放手,挣脱的时候伤到他,我只知道我拿刀出来挥动,我不知道有没有刺到他。」

他对于烧死叶男的犯行,避重就轻说:「我骑车撞倒了以后,去找叶男身上有没有手机可以打电话,只找到钥匙还有打火机,我看他没反应,我很生气自己,也不知道该怎么办,就把手上东西往地上丢,然后就燃烧起来。」

法官认为洪男是一时冲动而行凶,且经过精神鉴定,再犯机会低,因此历审均认为洪男犯行不构成《两公约》最严重之罪,因此最高法院维持历审见解,今判洪男无期徒刑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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