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39岁的李宗瑞从2012年11月7日开始先后被检方、院方羁押接著服刑,至今已被关了11年又4个多月,针对应执行刑29年10月,他声明异议主张不论是贩毒、杀人等重罪或窃盗等轻罪,就算罪数多达数十次甚至上百次,全国各法院裁定有期徒刑应执行刑,几乎没有达到上限30年的,但他却「仅差2个月就达上限30年」,实在太重。

另外,李宗瑞表示自己被依妨害性自主类型的18罪判刑,这些犯行的同质性高,侵害的「加重效应」应该递减,但法院定应执行刑却只「象征性酌减2个月而已」,他已入监超过10年,生命有限,对于昔日犯罪深刻悔悟,希望能加倍弥补被害人及社会公益,29年10月徒刑实在过于严苛。

但高院认为关于李宗瑞定应裁行刑的裁定,多年前就已确定,除非经过非常上诉或其他合法程序撤销或变更,不得再争执,不能任意声请法院重新改定执行刑,否则就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

此外,高院认为李宗瑞2018年被判刑定谳后,由检方向法院声请定应执行刑,然后再由检方依裁定执行入监,当时李男虽请求台北地检署重新向法院声请定应执行刑,但遭检方驳回,现在他声明异议主张检方执行指挥不当,但实际要争执的却是刑期过重,这是两回事,而且李男并未说明检方执行过程哪里违法,因此高院裁定驳回声明异议。李宗瑞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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