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时,林男委屈地说,当天他邀请友人到租屋处聚餐,突因急性肠胃炎而急著上厕所,但当时一伙人正在吃饭,众目睽睽之下他不可能解放在裤子里,为了守护尊严、道德并排解肚子剧痛,他才会借用阿山房间厕所,而且进入阿山房间之前,他发现另名室友正在洗澡,导致他无法使用公用厕所,一度憋著在客厅等待,直到忍无可忍才进入阿山房间借用厕所,符合紧急避难的要件。
一审法官认为在浴室「公厕」有人使用的情况下,若要求林男必须忍受肚子痛而继续等待,不能进入阿山房间使用厕所,完全是强人所难的事情,虽然他事先没有取得阿山的同意,但并未违背社会伦理、公序良俗。
一审指出,若判决林男有罪,等于是法院告诉大众「即便肚子再痛,也只能拉在自己的裤子里面,或选择在众人面前便溺」,但这简直是一种凌迟,也是对于人性尊严的严重侵害,完全是「不正义」的价值判断,因此去年判决林男无罪。
检方上诉后,高等法院认为林男与阿山是室友关系,并不是路人随便硬闯他人的住家,且林男是在维护自己的身体健康,并避免在友人面前便溺以保全名誉,不得已才进入由阿山专门使用的厕所,虽然侵害了阿山个人居住的私密性,但阿山先前曾对室友们表示,如有需要可以借用他房间内的厕所,且阿山当时不在家、未将自己房间上锁,林男因内急进去借用厕所,属于紧急避难行为,不算违法,因此高院判决林男无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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