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女提告主张,依据孩子出生日期往回推算,她是2022年9月底受胎怀孕,但她与张男从2022年6月就已分居,根本没做爱,由此可证明孩子与张男并无血缘关系,因此她希望法官判决孩子并非张男的婚生子女。
审理时,张男告诉法官,连女离家时根本没说已经怀孕,2人分居后讨论离婚条件,他同意按月支付3万5000元赡养费,并未亏待连女,直到收到诉状,才知道连女在离婚前已怀孕,而且生父另有其人。
张男表示,自己有提告侵害配偶权求偿案,但连女在该案坚称「不知道孩子的生父是谁」,这种辩词实在太离谱,如果法院要鉴定血缘,应该也把孩子的生父找来验,虽然自己拒绝配合鉴定,导致法院无法厘清真相,但连女隐匿孩子的生父是谁,也要负责任。
法官认为连女以她自行估算的受孕期间,主张张男不是孩子的生父,却又坚称不知道生父的真实身分,这种猜测之词,不足以证明张男不是生父,法院不能仅因张男未配合血缘鉴定,就认定孩子不是他的种,因此一审判决连女败诉。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