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萧卓福在101年12月5日设立元山蛋品有限公司,并担任负责人,妻子萧吴清岑则掌管元山公司财务,其子萧文河在104年间接手经营为实际负责人后,萧卓福仍协助萧文河处理元山公司厂务,萧吴清岑则继续负责处理元山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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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家3人自102年5月1日起至107年8月11日止,由元山公司向陈姓等养鸡户低价购买次级鸡蛋,在桃园市平镇区新光路之无门牌铁皮屋制作液蛋,因次级鸡蛋不乏蛋壳已破裂之鸡蛋,而有已发霉之鸡蛋(发霉蛋)、长虫鸡蛋(长虫蛋),仍指示敲打鸡蛋制作液蛋之何姓、沈姓、吴姓等员工,除外观已严重发黑、发臭之鸡蛋外,其余发霉蛋、长虫蛋仍须敲打蛋,若打入液蛋槽内之蛋黄散开或有虫掉入,再将之捞除。
其后,萧男等人复包装分为蛋白液、蛋黄液、全蛋液等液蛋商品,接续以市价贩卖予46家公司行号,致该等公司行号误信元山公司出售之液蛋绝无混入发霉蛋、长虫蛋之蛋液,而陷于错误购买之,元山公司因此取得不法所得5,765万5,476元。
全案经桃园市调处据报,并会同桃园市府卫生局在107年8月11日前往元山公司平镇厂执行搜索而查获。
判决指出,萧卓福等3人知悉次蛋每箱较正常鸡蛋便宜200元,且其3人为节省成本,指示员工将蛋壳破裂且蛋液流出之次级蛋、发霉、长虫蛋打入液蛋槽,以制作液蛋,除非打出之蛋黄不完整,再将不完整之蛋黄或掉入液蛋槽之虫捞起,否则即与槽内其他液蛋一起包装出售,经混入次级蛋、长虫蛋、发霉蛋之蛋液后,二者无法加以区隔,再以市价贩售,已构成刑法第339条之4第1项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诈欺取财罪。
桃园地院审酌萧卓福等3人贩卖发霉蛋、长虫蛋制成之液蛋长达5年余,且销售之公司行号多达46家,其等所生危害非轻,犯罪情节亦属重大,然萧卓福等3人犯后均矢口否认犯行,犯后态度不佳等,依共同诈欺罪判处2至2年4月徒刑,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