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地院原本裁定杨兆麟1千万元交保,并限制住居、出海、出境,且杨在检方侦办期间,除与律师外不得与其他人直接或间接讨论本案相关情节,也不得透露侦查过程中相关内容,更不能直接或间接与涉嫌共犯或证人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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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裁定指出,杨兆麟涉犯诈欺取财、《贪污治罪条例》不违背职务行贿罪等犯罪嫌疑重大,根据依卷证资料显示,杨有逃亡可能外,是否如桃院认定「没有串证、灭证可能」,仍有疑义,且依杨涉案情节及其背景,原审裁定1000万元具保是否符合比例原则也有疑义,认定检方抗告有理,因此发回桃院更裁。
桃园地院今天下午2点重开羁押庭,杨坐著轮椅到庭,在2个多小时法庭攻防后,法官裁定加保5百万元,以1500万元交保,桃检表示,会再研议是否抗告。
桃园地院表示,杨男否认犯罪,但与在押的廖姓父子供词有出入,可推认其有逃亡之动机,而他在台塑集团内地位甚高,理应具相当之人脉及经济能力,且有友人居住于美国华盛顿地区等地,足以接应他在国外之生活,有事实足认被告有逃亡之虞,然考量他已年近90岁,而就医相关纪录,其健康情况不佳,且有持续就医之需求,经审酌比例原则后,认若他提出相当金额之保证金,佐以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命其不得与相关证人接触及提出护照正本、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即台胞证)正本(检察官并未释明被告具有其他国家国籍,或持有其他国家护照、居留证)等处分,应足以作为替代羁押之手段。
因此,法官裁定以1500万元具保,并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并禁止与羁押声请书所载各证人(包含共犯)接触,且除辩护人外不得与第三人谈论本案相关情节、不得对外透露侦查过程中相关内容,并应于交保时一并交付其护照正本、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正本。
今天傍晚由杨兆麟的妻子和儿子带来护照及5百万元交保金,经过法警花了近半小时清点,并由杨妻在扣押交保金封条上签名后,杨始在晚间6时40分许离开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