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基隆地方法院判决书指出,林姓男子去年在基隆拾获一台iPhone X手机,之后他将手机放在机车置物箱底层,并用布包著,上面压著其他杂物。而失主王男发现手机遗失后,用定位功能找到全联前,并经提示音功能发现手机在机车置物箱内,因而报警处理。

警方等到林男出现后,在机车置物箱内取出手机,林男称捡到手机后,就到全联买东西,想说买完后再将手机送至派出所,强调没有要侵占他人手机意图。

不过法院依经验法则表示,拾取他人物品后,应确认物品的归属而联系所有人,或送至派出所,但林男捡到手机后,未尝试联系手机失主,还刻意用布包裹并藏匿,直至警方查获才取出。法官认为林男若有送交手机之意,应在购物前将手机先送交邻近派出所,但他却直接先去购物,长达3小时,还耗费工夫将手机深埋入机车置物箱,可见侵占入己之意图甚明。

依刑法第337条之侵占遗失物罪,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遗失物、漂流物或其他离本人所持有之物者,可处15000元以下罚金,而法官最后判处林男8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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