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姓男子向法院主张,黄男与妻子透过交友软体认识,2人从2019年11月起至112年12月26日止,以每月2次之频率在彰化县埔心乡某汽车旅馆发生性行为,共计100次,造成他精神上痛苦,每次行为各请求精神上损害赔偿8千元,合计求偿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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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男则抗辩,张男未提出证据,且他多次向张妻强调,须确认张妻与丈夫的关系才有下一步行为,并未逾越朋友分际。

张妻出庭作证时坦承与黄男发生多次性行为,张男拿出1份妻子与黄男去年12月25日、26日的对话纪录作证,内容为「明天见」、「出发、到了、7-11」,以及今年1月17日张妻向黄男表示「我再等几天看看月经有没有来」,黄男回称「如果中,你有什么想法」,张说则称「叫你带套,你都体外射精但也有风险」等语。

法官根据双方对话纪录认定黄男与张妻在去年12月26日确实曾见面,并发生性行为,但黄男主张其他99次的性行为,并未提出相关证据证明,而张妻也证称不记得其他与黄男发生性行为的时间、地点。

法官因此认定黄男与张妻仅于去年12月26日发生过1次性行为,依张男每次求偿8000元的请求,判决黄男应赔偿张男8000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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