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分署表示,新竹一名男子承包工程,工程造价将近2,000万余元,但因未依规定申请营业登记,遭国税局查获后课征124万余元之营业税,并裁罚113万余元,总计237万余元,因逾期未缴,经国税局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新竹分署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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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分署接获移送案件后,立即命义务人到场报告财产状况,然义务人拒不到场,新竹分署再核发执行命令,限期义务人缴清欠税及罚锾或提供相当担保,同时针对义务人存款、股份等财产进行扣押,终于促使义务人出面处理。

起初义务人仅愿缴纳税金,针对罚锾不愿缴纳,但经新竹分署晓谕如不全额缴清,仍须将扣押之财产进行换价,义务人知悉后,总算是把罚锾部分也一并缴清,全案终结,国库进帐237万余元。

新竹分署呼吁,从事营业行为应申请营业登记,并依法开立发票,否则除补征营业税外,并依税捐稽征法第44条及营业税法第45条、第51条第1项第1款规定择一从重处以罚锾(可能依漏开发票之金额处百分之五以下罚锾;或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或依所漏税额处五倍以下罚锾),如又逾期未缴,便会移送行政执行,存款、股票、薪水、动产甚至不动产等都有可能遭到扣押、查封,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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