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瞩目的死刑释宪案,宪法法庭昨天做出113年宪判字第8号判决,故意杀人罪案件,检警侦办时没有辩护人辩护、第三审审判时没有强制辩护及言词辩论、各级法院合议庭没有一致决,被告行为时、审理时有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者,均不得科处死刑;被告受死刑谕知后有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不得执行死刑。相关法规须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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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高雄退休女教师遭刘姓男子劫财劫色命案,其受害者丈夫今天接受媒体联访批评,支持废死的人是在「披著假人权外衣践踏被害人鲜血,遂行自己的私利」,妻子的命案10年都判不下来,但37个已经确定死刑的却有机会逃死,「讲一句难听的,有理想的人把死刑犯带回去养,不要浪费纳税人的钱」。

女教师丈夫认为,联合国两公约并没有赞成废死,是在罪行重大时可以判死,但到了台湾的法庭上,就连宪法法庭都没明确定义什么是最重大恶行,所以拿两公约出来都是「虚晃一招」。

全案起于刘姓男子10年前涉劫财劫色,持铁锤打死退休女教师,历审5度判死;高雄高分院更四审以强盗杀人犯行是随机偶发,不符「情节最重大之罪」,首度改判无期徒刑,可上诉。(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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