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处说明,根据「雇主聘雇外国人许可及管理办法」第67条的规定,移工在我国生产子女并具备扶养能力的情况下,仍可继续在台工作。因此,雇主可与怀孕的移工讨论劳动合约及待产计划。若获得移工同意提前解约,雇主可申请外国人转出,以便递补新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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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处指出,移工提前解约等待转换雇主期间,则可申请「暂缓办理转换雇主」,经劳动部核准后,暂缓期间最长可至生产结束日起60日。如因怀孕产子而与雇主产生劳资争议,符合劳动部安置相关规定的移工,经地方政府认定雇主未能妥善照顾的情况下,仍可获得安置。若雇主对移工怀孕期间的健康及居住状况感到担忧,亦可为移工申请入住政府设立的怀孕移工安置中心。

民政处表示,依据「国籍法」之国籍认定以属人主义为原则,若出生时父或母为中华民国国民,则该新生儿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以本案为例,若生父为国人,如与该名移工(生母)无婚姻关系,则生父需先办理「认领」,新生儿才会具我国国籍。

民政处说明,生父办理认领前,需先确认该名移工(生母)受胎期间是否与他人有婚姻关系,即生母须提出受胎期间婚姻状况证明,新生儿始可在台办理出生登记及认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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