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指出,该名资深审判长在3年前就装了支架,其后身体状况一直不好,苦撑3年才决定请长期的病假,并准备申请退休;如今却因法院内部其它法官要承担多分出来的案件,恐增加工作量而引发反弹,也令其他资深法官不禁唏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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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论坛昨天出现署名「逃避沟通不是解药」以「致桃院刑庭—牺牲通常股是你们所能想到的唯一解?」为题要求桃园地院回应。文中指出,突然有审判长因病请长假,你们想出来的方式是从通常股法官中派一个人当审判长,于是,刑庭全部法官不但要分这位法官打出来的、可能多达数百件(不是几十件,是上百件至数百件!)的案子,还因为他去当审判长,从此少了一个通常股。
而减少一个通常股来分案,这就是你们想得到的唯一解吗?你们提出的方案只有一个,法官没得选,而且法官同不同意还要「具名」表示意见。发文者还问,具名下去会不会影响职评、会不会影响送审?万一如果有人特别擅长花式黑函背后捅刀,谁来保证具名之后不会被报复?
发文者指出,桃院刑庭,除了兼庭长的审判长和国法(国民法庭)的以外,原则上都是4人庭。但是,刑一庭庭长,只带1位法官(该庭长9月诉(含交诉)、易(含交易)新收0件,全股未结诉(含交诉)、易(含交易)、简上字合计共5件,全股未结(含附民、其他)总计7件)。刑二庭庭长,只带1位法官(该庭长9月诉、易字(含交易)新收0件,交诉新收1件,未结诉(含交诉)、易(含交易)、简上字合计共8件,全股未结(含附民、其他)总计13件)。刑十三庭不兼庭长的审判长,只带2位法官。
发文者问到,将少了审判长那一庭的3位普通股法官,分归这些庭长/审判长带,不需要再派审判长、没有通常股几百件的案件要打出来、刑庭其他案件进行得好好的通常股不用受灾、不会少一股通常股来分案,也让这些审判负担显然过轻的庭长和审判长勉强能跟别的庭长审判长达到劳役均衡,这样的方案为什么不行?你们连这种方案也不敢提出来让大家讨论的困难点在哪里?是难在有人不想增加自己的工作量、难在有人不想冒著接到某大案的风险,还是纯粹便宜行事,想用这种没有第二选项的方式迫使法官接受?
另外,别说庭长还要负责行政啦看箱子啦什么的,有多辛苦有多累。庭长们的分案数量和行政分工合不合理,以及哪一些庭长是什么样的为人处事和工作态度,大家都看在眼里。有些事,可以被掩盖,但不会被遗忘。当庭长,就要多承担责任。「庭长」不是方便挂著到处去社交、去显摆的头衔,也不是让法官可以假借行政忙碌之名,减少自己在审判天职上应有承担的工具,并请院长慎思。
桃园地院随后也在法官论坛回应指出,法官法第24条第3项规定:法官年度司法事务分配后,因案件增减或他项事由,有变更之必要时,得由院长征询有关庭长、法官之意见后定之。法院审判长选任暨事务分配办法第3条第3项规定:审判长于任期中遇有缺额或增补之必要者,院长得参酌前次得票数高低,或自该司法事务分配年曾兼任庭长之法官及自上级审调派法院之法官名单任命之。法院于年度事务分配后发生审判长因病请辞审判长职务之情事,致生审判长缺额及变更事务分配之必要,院长得依上开规定处理之。
桃园指出,倘院长依上开规定任命新审判长后,需打散重分之案件约为100余件,由法院刑事庭法官分担,每股约2件;另法院并无「将审判庭3名法官重新分配至其他合议庭」之相关事务分配规定或惯例可循,且此方案势必造成各股之庭期、法庭、莅庭公诉人均需重新安排,恐影响案件顺利进行。至于刑事庭所发问卷系依法院刑事庭分案要点,针对「是否同意上开请病假审判长停分案」一事,请大家表示意见,亦无要求同仁就单一事务分配提案具名表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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