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地检署表示,新竹县政府工务处下水道科林姓约聘人员,负责办理污水下水道系统工程采购案的开标、审标、履约管理、估验计价审查、验收及请款等业务。新竹县政府工务处于103年间办理「新竹县竹北市污水下水道第二期实施计划」,该计划施工部分,分成9个标案。其中,第三标及第四标的设计与监造作业于103年4月17日由中泱工程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及邑菖公司共同投标得标;工程部分,分别由振鑫公司于106年9月13日以2亿598万元得标「第四标工程案」东鑫龙公司106年6月9日以3亿3,200万元得标「第三标工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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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林员与振鑫公司卢姓负责人、张姓工地主任等10人,明知第四标工程施工规范要求挖掘深度超过1.5公尺需设置钢轨桩及钢板作为挡土支撑,且依契约需完成污水下水道工程总长度4万2,810.02公尺,但在施工期间未依规施作,仅完成181.3公尺,其余4万2,628.72公尺未按规定施工。卢姓负责人为节省振鑫公司履约成本,指示不知情之6家下包厂商未依规作业,仅拍摄少量施作路段的施工照片并编制不实文件,包括「数量计算总表」、「估验明细表」、「公共工程施工日志」及「工程结算书」,再盖上振鑫公司大小章后提交邑菖公司。邑菖公司陈姓、高姓、郭姓及蔡姓监造人员亦明知施工不符规定,竟审核通过上述不实文件并提交新竹县政府,致新竹县政府误认振鑫公司已依约施工,拨付不法款项5,154万9,346元。

林员与东鑫龙公司郭姓负责人等7人,明知依第三标工程依据要点及细部设计图之要求,挖掘深度超过1.5公尺须设置5公尺或6公尺的钢轨桩及钢板作为挡土支撑,且依契约规范需完成总长度3万5,280公尺的污水下水道工程,且该施工现场之挖掘深度均超过1.5公尺,依前开施工规范均应施作挡土设施。

郭姓负责人为节省东鑫龙公司履约成本,于106年9月11日至110 年8月20日履约期间,指示不知情的下包厂商未实际施作挡土设施,仅在少数路段施作以应付拍照需求。高姓等监造人员在现场监造时,与徐姓等现场施工人员均知悉上述未依规施工的情况,却未采取任何纠正措施。郭并指示徐拍摄仅供估验计价所用的少量挡土设施照片,制作虚假的施工文件,包括「数量计算总表」、「估验明细表」、「公共工程施工日志」及工程结算书内的「用户接管开挖、挡土及跌落设施计算表」,而邱亦将不实的施工数据登载于施工日志中。这些虚假文件经徐加盖东鑫龙公司大小章后,提交给邑菖公司。邑菖公司高姓监造人员知施工未依契约规范,却仍通过审核,将不实文件提交新竹县政府工务处,致使不知情的承办人及主管误认东鑫龙公司已依约履行施工义务,核拨不法款项共计4,663万5,432 元。    

林员于上开新竹县政府第四标、第三标工程案履约期间,明知振鑫公司与东鑫龙公司未依契约完成约定数量的钢轨桩工程,却未依《政府采购法》规定通知厂商限期改善,反而基于图利及行使登载不实公文书之犯意,登载不实金额及内容,使新竹县政府误认振鑫公司与东鑫龙公司均已依约施工,足生损害于新竹县政府对于上开工程案钢轨桩施工管理之正确性,以此方式使振鑫公司图得5,154万9,346元、东鑫龙公司图得4,663万5,432元之不法利益。

林员自94年3月10日起担任新竹县政府工务处聘用人员,负责工程相关业务。涉嫌不法行为后三年内(107年4月11日至110年4月10日间),林员与其姜姓配偶帐户中新增不明现金存款共计421万7,000元。另检察官指挥法务部廉政署于113年7月23日依新竹地方法院核发的搜索票,于其住家搜出现金140万元,合计561万7,000元。嗣经检察官命林员对上开561万7,000元之不明财产提出來源说明,惟均无法作出合理说明。

案经新竹地检署检察官刘晏如、张瑞玲指挥廉政署发动搜索及侦办后在今天侦结,依图利等罪嫌将林员等14人起诉,并审酌林员不思戮力从公、尽忠职守,并依法执行其职务,未遵规定进行工程施工监督、审核、估验计价、验收结算,违背政府采购法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质管理作业要点相关规定,图利振鑫公司、东鑫龙公司,致公库受损甚钜,对2家公司未施作挡土设施即开挖,影响施工安全,对其他用路人或車辆有极大之危险威胁,且严重败坏公务体系之纯正性,请审酌上情量处妥适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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