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新闻稿指出,原判决量刑时,认为曾文彦的犯行情节达最严重的情形,原应依杀人罪的本刑最高上限判处死刑,但行为符合刑法自首要件,依法减轻其刑。

新闻稿指出,参酌宪法法庭113年宪判字第8号判决(死刑案)精神,曾文彦罹患的反社会性人格障碍症,可涵摄于公政公约所称「特殊障碍」类型,得将其视为回避判处死刑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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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指出,曾文彦行为适用自首减刑事由,无判处死刑的余地,另审酌曾文彦的生活状况、犯后态度及更生教化等一般情状,以及被害人与罹难者家属意见等,均无从再下修调整刑度。

最高法院认为,基于应报与预防的刑法目的,并考量尊重生命权及矫正教化等刑事政策,必须对曾文彦长期监禁,才足以抚慰被害人及罹难者家属的伤痛,兼以预防未来再犯重大犯罪及对社会的危险性。

最高法院指出,原判决无违误,检方上诉主张自首减刑不当,及曾文彦上诉主张他符合刑法第19条「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不罚」,两造上诉均无理由,据此驳回上诉,全案定谳。

全案起于,民国108年12月14日凌晨,台南市玉井区三埔里真理家族前辈堂遭曾文彦纵火,46名居民中有37人逃出;2人跳楼逃生受伤;1人被救出时失去心肺功能,送医抢救后不治;其余6人被发现时明显死亡。

台南地检署侦结求处曾文彦死刑,一审台南地方法院依杀人罪判处死刑。案经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审理。

二审认为,曾文彦幼时诊断出有(ADHD)并发展迟缓,成年后逐渐演变为反社会性人格障碍症,依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解释:「应避免对存在严重社会心理障碍而阻碍其进行有效辩护的个人,以及道德可非难性有限的个人判处死刑」。

二审审酌,曾文彦犯后打电话求援、自承纵火,部分罹难者家属得知曾文彦自幼罹有疾患,且感受到曾文彦父母的弥补及痛苦,未坚持判处死刑,显示部分被害人家属和加害方已有一定程度修复,因此改判处无期徒刑。

经上诉,最高法院2度撤销判决,发回台南高分院更审,更一审与更二审仍判处曾文彦无期徒刑。案经两造上诉,最高法院今天做出判决。(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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