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地检署表示,这家大陆科技公司以提供积体电路产品所需之物理IP(物理IP主要用于处理表征光、温度、速度、电压、电流等自然界资讯的連续性類比讯号,一般用于信号转换、时钟生成、电源管理、射频通信、數据传输与存储等基础功能性电路,其电路设计与半导体工艺器件之物理与电气特性、设计规则密切相关,属晶片必要组成部分)设计、授权及相关服务为业,为半导体知識产权及应用供应商,属IC产业链之最上游产业。
这起案件缘自该公司欲在台湾地区发展业务,乃在香港地区成立子公司,由王姓男子担任香港公司负责人,于民国109年11月23日该公司许可被废止后,另于110年9月30日成立另外一家公司(112年1月9日解散)。
未料,王男明知大陆地区营利事业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营利事业,非经主管机关许可,并在台湾地区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不得在台从事揽才、销售、人力招募、面试、洽谈薪资或研发行为等业务活动,竟基于违反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之犯意以香港2家子公司等申报员工勞健保为掩护,未经主管机关许可,即在台湾地区招募IC设计工程师、销售经理、产品经理等职位,并由其担任非挥发性记忆体部门总监,从事IC设计研发业务,且与各该员分别領取大陆锐成公司汇款薪资,将研发成果提供予大陆母公司,据以协助大陆地区营利事业非法在台从事业务活动。
案经检察官陈子维在今年年中指挥新北市调查处侦办,今天侦查终结,对该公司在台湾实施招募业务之王姓男子依违反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40条之1第1项、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营利事业,非经主管机关许可,并在台湾地区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不得在台从事业务活动规定等罪嫌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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