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指出,蔡男今年1月27日搭火车从高雄市抵达台南火车站,随后抵达中西区这家知名咖啡店,下午1时许他把伪装成按压式洗手乳的隐藏式摄影机,拿到咖啡厅厕所内,就放在马桶右前方,再装作若无其事,在店内待了2个小时左右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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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员在巡视厕所时发现异样,立刻通报林姓店长,店家隔天向辖区警方报案,调查后发现有6名女子如厕影像遭到侧录,其中1人还是未成年少女,经调阅店家监视器资料确认蔡男身分,员警随即前往蔡男户籍地搜查,果然发现多组偷拍设备,甚至还有在其他地方的偷拍影像,这部分也由警方另行侦办中。
蔡男在警询、侦察、审理期间对犯行坦承不讳,与咖啡厅林姓店长、被害女子警询时证述相符,加上遭扣的隐藏式摄影机及摄录影像所撷取照片,事证已相当明确,认蔡男为满足私欲,竟在咖啡厅内厕所窃录他人,严重侵害其隐私权。
审理后台南地院依成年人故意对少年无故窃录他人非公开活动及身体隐私部位罪判6月,无故窃录他人非公开活动及身体隐私部位5罪各判4月,应执行1年2月,可易科罚金,且未与告诉人达成和解、取得原谅等,因此不宜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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