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指出,张和明在2014年9月起进入高雄监狱服刑,张从事泥作工程的李姓友人,与黄姓监所管理员恰好是同学兼邻居关系,李因此希望黄能帮忙照顾张男,2021年12月间,黄男某日独自执行门卫勤务,于是把事先放在高雄监狱门外的一斤茶叶,偷偷夹带进入监狱戒护区,再放置于中央台置物柜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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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男在透过监所内电话,告知廖姓同事已经把「茶米」(台语)拿进来,就放在中央台柜内,再帮忙拿给张男及同房同学一起喝,廖姓监所管理员拿到茶叶,先是叫住对此不知情的何姓受刑人,从楼梯栏杆把茶叶塞给何男,要他趁打饭时交给张男,何男再走到张男牢房,从瞻视孔把茶叶投入。
但此举动吸引正在戒护打饭勤务的管理员注意,他向上级呈报,调阅监视器影像后发现上情,廉政署查办此案,发现同一天黄男在戒护营缮队工作时,也和廖男交头接耳,递给他属于违禁品的几颗槟榔,再转交给李姓受刑人,认定也涉及图利。
高雄地院审理时,黄、廖均坦承犯行,法官认为其挟带茶叶并非监所管制品,且市价仅1500元左右,因此依法对两人减刑,考量他们因一时失虑触法,依图利罪各判两人徒刑10月和11月,另宣告缓刑3年,期间保护管束,并接受法治教育课程,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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