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涉犯贪污图利罪一审判刑7年、褫夺公权6年、洗钱罪判3年6月,她另涉犯《贪污治罪条例》公务员财产来源不明罪则被判刑2年6月、褫夺公权2年,合并执行12年6月、褫夺公权6年。
依照内政部《地方制度法》第78条第1项规定,地方县市长涉嫌违反图利罪以外的贪污治罪条例之罪,经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应停止其职务,除了图利罪要到二审才停职,其余一审判决有罪就须停职,因此,内政部依《地方制度法》规定,林姿妙一审因财产来源不明判决有罪,去年12月31日起被内政部停止县长职务,并由副县长林茂盛代理县长职务。
林姿妙不满仅因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刑就被停职,经与律师讨论后,该处分依据的法规有疏漏,决定向行政院提诉愿,要求停止执行停职,其诉愿申请书已于1月10日送达行政院,另外,她也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声请停止执行,诉状已于1月13日送达北高行。
林姿妙的诉愿申请书指出,88年地方制度法立法时,仅触犯《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至第6条须停职,第6条之1的财产来源不明罪是98年《贪污治罪条例》修法时新增,而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度远低于图利罪(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定刑度为5年以下;图利罪法定刑度为5年以上),既然法定刑度较重的图利罪皆须第二审判处有期徒刑才停职,法定刑度较轻的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律效果不应比图利罪还重,因此提诉讼要求停止执行停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