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缘于2024年7月13日,警方于当日凌晨1点26分接获通报,指称三重区正义北路发生一起严重车祸,经查发现员警驾车沿正义北路(往龙门路方向)行驶、执行巡逻勤务时,停等红灯却不幸遭另一辆由黄国维所驾驶、沿正义北路(往忠孝路方向)行驶的宾士车对撞,撞击力道之大,导致车头全毁,现场零件四散、一片狼藉。
全案总共造成车上2名员警受伤及3名路过受波及车辆的驾驶挂彩。其中警车驾驶周员受有轻伤、意识清楚,但副驾驶黄玮震在送医抢救4小时后,因内脏严重出血不治身亡。当时才刚与黄员结婚4年的妻子得知消息后,连夜从高雄北上,赶赴台北马偕医院悲痛认尸。
检警后续调查发现,黄国维曾在案发前一天下午,在三重区菜寮公园及住处,吸食K他命及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俗称丧尸烟弹)等毒品,另外采尿前回溯96小时内,又曾施用第二级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因混用多种毒品后上路,黄男在途中更多次高速蛇行、闯红灯,最终酿成这起憾事,让员警黄玮震一家顿时失去经济支柱,留下遗孀及幼子。
全案交由新北国民法官庭审理,今年6月间依犯公共危险罪,判黄国维18年6月有期徒刑;案经上诉至高院,合议庭今日撤销原判决,并依《国民法官法》规定发回新北地院,也是全台首例有国民法官案件在二审时遭撤销且发回更审。
合议庭指出,原审于准备程序时,就黄国维行为致生死亡结果部分,究竟是因毒驾行为亦或危险驾驶行为造成,应由《刑法》第185条第2项(妨害公众往来安全罪),或依第185条之3第2项(公共危险罪)论罪,已有争议。然而,国民法官却未进行实质辨析与评断,仅笼统以数罪名、依想像竞合犯论以前项之罪。
又《刑法》第185条第2项属于加重条款(加重结果犯),合议庭认为,原审同时以黄国维高速行驶、蛇行、闯红灯等违规驾驶行为,依《道交管理处罚条例》再加重刑罚,形同「重复加重」而有过度处罚之虞,认定原判决有适用法则不当之违误,应予撤销;另审酌国民参与审判制度宗旨及被告防御权的保障,发回原审法院审理。
据了解,本案自二审发回更审后,将依《国民法官法施行细则》第291条第1项规定办理。内容明文「案件经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者,除法令另有规定外,由未参与原审审理之法官及国民法官处理之」,意即未来将由新一批法官及国民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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