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指出,近两个月来,新主管上任后,整天要求工作进度加快,为了节省成本,临时派遣变少、人力相对减少,变成要由其他部门(非原本安排工作单位)到处支援,未依劳基法35条规定工作4小时休息30分,且休假跟休息时间都是变形工时。
投诉人指出,反应给主管说人力不足可能无法如期达成作业量,也是不断追赶,并指现场主官只会坐在那边看电脑,按照HTP值不合理要求,自己却完全没有帮忙协助处理问题的能力。并称「台湾汽车产业工会暨仓储产业工会」已函文给桃园市府,并要求酷澎改善,却仍维持变形工时。
桃园市劳动检查处表示,目前尚未收到「台湾汽车产业工会暨仓储产业工会」之函文,而事业单位为连续工作型态,依法应有之休息时间调配于工作时间中实施,若符合劳动基准法第 35 条但书规定立法意旨及劳雇双方实务需求,得认符合劳动基准法第35规定(劳工继续工作四小时,至少应有三十分钟之休息。但实行轮班制或其工作有连续性或紧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时间内,另行调配其休息时间),使劳工于工作相当长度之时间后,应给予休息,以利其体力之恢复之意旨。
劳检处表示,酷澎物流也符合劳基法35条但书规定,但实行轮班制或其工作有连续性或紧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时间内,另行调配其休息时间,惟因劳检处未有该案的案源,尚未派员前往酷澎公司稽查。
而迄记者发稿为止,目前尚未取得酷澎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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