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读条文也增设「警械使用调查小组」,借由公正客观专家学者协助调查用枪争议案件;另当警察使用警械导致可能须赔偿民众权益的话,可适用国家赔偿机制,让警察不会因为用枪而需直接面对诉讼,强化对警察权益的保障。

内政部指出,警械条例自91年修正公布以来,已超过20年,考量近年来社会环境变化幅度大,警察执法时常有面对当事人持械抗拒的危机,使用警械后又常须面临司法诉讼。因此,警政署105年即开始研议,对于警械使用不合时宜之处,进行全盘检讨修正,除参考委托研究案的结论,召开多次研修会议,并举行公听会与民间沟通,历经行政院3度法规审查会议,现由立法院审查完竣。

内政部提到这次修法4大重点如下:

一、增加警械使用弹性:明定警察为达成任务,于紧急情况时,得使用警械以外的各种物品,以符合勤务现场实际需要。

二、设置「警械使用调查小组」:为厘清警察使用警械的妥适性及适法性,增订设置「警械使用调查小组」,由内政部遴聘专家学者,调查警察人员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伤的争议案件,以协助厘清真相,保障当事人权益。

三、使用警械赔偿适用国家赔偿法:这次修法针对警察违反警械使用规定侵害民众权益的赔偿,适用国家赔偿机制,不仅让用枪警察免于直接面对讼累,也更能保障民众权益。

四、使用枪械迳行射击时机明确化:明文列举警察执勤时,为保障自身或他人生命、身体之危急情形,得不经鸣枪警告,使用枪械迳行射击,让警察用枪不再迟疑,并兼顾人权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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