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会去年3月以包裹修法方式,提出《刑法》、《犯罪被害人保护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等四法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前二部日前(7日)三读通过,后二部也于今(10日)下午依续三读通过。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三读通过条文明定,性私密影像被害人准用本法被害人保护措施及相关违规裁罚规定,并增订教保服务人员、私立就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为性侵害犯罪责任通报人员。此外,主管机关知悉性侵害犯罪行为人为儿童或少年时,应依相关法规转介权责机关提供必要协助。
三读通过条文亦增订,网路平台及网路服务提供者透过网路内容防护机构、主管机关、警察机关或其他机关,知有性侵害犯罪嫌疑情事,应先行限制浏览、移除犯罪有关网页资料;相关犯罪网页资料应至少保留180日,以供司法及警察机关调查。
若网路业者未依规定限制网页浏览、移除,而且无正当理由,将处6万以上60万元以下罚锾,并令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得按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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