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日前提出房贷补贴方案,根据规划,补贴对象为名下仅持有1户自用性质购置住宅贷款者,仅限基准日前的既有贷款户,不包含新贷户;并设有排富条款,限年所得合计在一定金额以内,不补贴较高所得家户,将政府资源妥善运用;该方案也将在16日的行政院会拍板,预计有需求的民众免申请直接入帐,将有40万户受惠。
不过立法院法制局的研析报告指出,参酌现行关于住宅贷款利息补贴,内政部订有《自建自购住宅贷款利息及租金补贴办法》,依该办法观之,其需透过民众提出申请,且申请资格、申请、审查与核发程序及溢领追缴等均于该办法有明确规定。惟该办法所定方式,与内政部日前说明的做法不同,则内政部所拟推出房贷定额补贴免申请之政策,其法源依据为何,尚待厘清。
法制局指出,依照行政程序法第92条第1项及诉愿法第3条第1项规定,行政关所为准驳补助均属该2项所称之行政处分。再依诉愿法第1条第1项规定,民众对主管机关所为之「准驳补助」或「核准补助金额」之行政处分,认有违法或不当,致损害其权利或利益者,自得依诉愿法提起救济,以保障其权利,尚不待言。
法制局进一步提出疑虑,有关房贷定额补贴免申请,内政部是否就总房贷户数为个案逐一清查、审核并核发书面行政处分?如否,民众如何知悉个案准驳理由?如何提起诉愿?作成处分及后续受理救济机关为何?救济期间如何计算?建议主管机关应就房贷定额补贴免申请之法源依据及民众应如何提起救济为通盘考量,于便民及行政简化角度思维下,兼顾民众依法得提起诉愿及诉讼之权。
此后,内政部营建署发出澄清新闻稿,指出房贷补贴是依据《疫后强化经济与社会韧性及全民共享经济成果特别条例》第3条第2款「减轻居住负担及提高居住品质」,由内政部规划办理,以减轻国民居住负担。后续将订定相关办法及研拟补贴机制,并将参考立法院法制局之建议进行相关规划,以维护民众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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