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前校长管中闵今天举办新书发表会,并于会中指出「卡管案」是执政当局运用行政、立法、司法、监察四权,倾尽全力的干涉大学自治。

对此,监察院澄清,按监察委员依据宪法规定,独立行使职权。查管中闵于107年1月5日经台湾大学校长遴选委会选为该校新任校长后,即经媒体披露,其担任台湾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台哥大)独立董事,然而台哥大副董事长蔡明兴却同时为该次台大校长遴选委员之一,引发外界对该次选举公正性之质疑。

监察院指出,媒体后来更进一步追查发现,管先生虽兼任上开台哥大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薪资报酬委员会委员等职务,却未依法事先陈报台大核准,且甚至还传出其另在大陆多所学校(如厦门大学)违法兼职、兼课之情事,让各界对新任台大校长当选人之诚信与适任性多所批评。

监察院进一步指出,嗣经民众到院陈情,本院乃针对该次遴选过程所产生之争议立案调查,最终做成调查报告,要求教育部及台大针对本次遴选过程所发现的制度缺失,包括兼职事先奉准机制之落实、合理学术回馈金之订定、遴选委员回避机制、与资讯揭露等节,检讨改善。调查意见重点侧重在整体制度之改善,对该次校长遴选结果之合法性仍由主管机关教育部依权责判断,本院并未置喙,所谓「卡管」及干预大学自治之指摘,显然与事实严重不符。

监察院说明,至于管中闵于就任台大校长后,因其前于担任国发会主委期间,有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第14条第1项「禁止兼职」之规定,透过匿名方式常态性为壹周刊撰写社论,以获取年约新台币65万元之兼职报酬之情事,严重损害公务纪律及败坏官箴,致经本院弹劾,并经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现已改制为惩戒法院)公开审理,及完整之言词辩论程序后,始决议核予申诫之处分,亦非本院所能单独决断。

监察院表示,在调查过程中,曾就各界相关建议或关心事项,发过4次新闻稿说明或澄清,显示处理本案之慎重。相对而言,管中闵针对本院依法二次通知其到院说明,不但多次以「眼睛痛」等理由推托不到,甚至还在翌日到嘉义跑选举行程,其规避调查程序之轻慢态度昭然若揭。又管中闵系早在88年8月31日起即担任中研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并于90年8月10日起出任该所所长,而成为公务员服务法规范之人员。

监察院说,由于本案民众陈情内容,原系检举管先生担任公职及教职期间,相关兼职涉有违反《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公务员服务法》、《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等规定情事,本院为厘清相关争议,乃依法调取相关期间之资料。相关作为,乃本院调查公务员违法兼职案件之常规作法,并非特别针对管先生,亦并此澄清,避免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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