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允恭不服遭认定性骚扰,主张惩戒法院见解违反比例原则及平等原则,侵害他的言论自由与名誉权,声请裁判宪法审查。
宪法法庭审查庭认为丁允恭声请意旨,无非就公开上传亲密合照的行为是否该当性骚扰要件,并未具体叙明确定终局判决所持的见解,有何悖离宪法之处,与声请裁判宪法审查的法定要件不合,因此裁定不受理。
全案起于,丁允恭遭爆在高雄市新闻局长任内桃色风波,监察委员纪惠容、王美玉调查后认为,丁允恭行为构成性骚扰,有辱官箴,伤害政府信誉及公务人员形象;监察院通过弹劾,移送惩戒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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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法院惩戒法庭一审宣判,认定丁允恭任高雄市新闻局长时于办公室内与女子性交3次及张贴亲密照,行为放荡不检,严重损害政府信誉及公务员形象,判撤职、停止任用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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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院认为,惩戒法院只就丁允恭行为不检予以惩戒,却未认定性骚扰成立,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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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法院惩戒法庭二审于民国111年间撤销原判决,认定丁允恭构成性骚扰,改判撤职,并停止任用3年。全案确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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