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的全国社会福利会议,便有拟订社会福利基本法的呼声,时隔25年终于立法确定,三读通过条文明定,社会福利是指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津贴、福利服务、医疗保健、国民就业及社会住宅等福利事项。
民进党团总召柯建铭昨晚表示,三读通过完成了25年来,台湾社会殷殷期盼的梦想,至此之后,台湾社会福利的基本方针,社会福利体制及国民社会福利之基本权利,都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保障。
此部法令明定国民无分性别、性倾向、性别认同、年龄、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经地位及其他条件,接受社会福利的机会一律平等。各级政府应以现金给付、实物给付、租税优惠、机会提供或其他方式,保障国民基本生活。
条文中规范,各级政府应自行或结合民间资源,以委托、特约、补助、奖励或其他多元方式,提供国民可近、便利、适足及可负担之福利服务;并应邀集社福相关学者、专家、民间机构、团体代表、原住民族代表及服务使用者代表,定期召开会议,协调、咨询、审议及规划推动社会福利政策。
中央政府应考量国家政策发展方向、经济与社会结构变迁情况、社会福利需求及总体资源供给,订定社会福利政策纲领,并至少每五年检讨一次。
民进党立委范云指,各界原本担心社福立法以家庭为中心,忽略更需要社福的无家个体,很高兴最终成功争取将福利服务定义为「以人为本、家庭为中心、社区为基础」,展现我国社福体系并重个人与家庭的决心。
不过,时代力量立委王婉谕认为立法不尽完善,其中第四条文明定国家应肯认多元文化,时力党团主张应该纳入「消除一切形式歧视」的文字,包含不分「容貌体态」。
王婉谕说,实务上许多个案因为外观没有明显刻板印象的弱势、边缘、脆弱、贫困的特征,或是外观上看不出匮乏,便遭承办人员口头调侃、嘲讽,这种不被相信、不受尊重、被忽视而无处辩解的现实情况,是我国社会救助法中看不见,却无处不在的隐藏版审查要件,也是最直接、最赤裸的歧视。很遗憾卫福部始终拒绝将容貌体态放入本条文字当中,也没有具体回应缘由,最终未通过时力党团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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