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条例》1949年1月7日公布施行,至今历经九次修正,为完备军人抚恤制度,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条今三读通过修正。

三读条文明定,军人因作战、演习训练或抢救灾害死亡者,其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再加发抚恤金至成年;加发子女抚恤金之数额由国防部拟订给与标准,报请行政院核定。

其中,「演习训练」,指年度中各军事单位所核定之重大演训、基地训练、联合 操演、实弹射击等,或 有相关演习、训练计划而遂行之任务均属之。

此外,加发之抚恤金与第五项规定发给之年抚金,应全数由所属机关相关预算科目项下编列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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