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决能源转型遇到的问题,创造净零转型的机会,优化再生能源推动的法制环境,有效整合相关行政程序,加速再生能源发展,行政院会于去年12月8日通过经济部拟具「再生能源发展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函请立法院审议。
除了行政院版本,立法院多位立委及党团也分别提出修正草案版本,并案审查。
立法院会今天完成再生能源发展条例修法三读程序,主要依照行政院提案通过。
太阳光电部分,这次再生能源发展条例修法为有效运用建筑物屋顶,经济部参考德国柏林立法经验,增订符合一定条件的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筑物,应于屋顶设置一定装置容量太阳光电发电设备;前项建筑物范围、一定规模、一定容量及其计算方式、受光条件及可免除情形的认定标准,另外定之,后续经济部将与内政部共同研商相关子法规范。
德国柏林立法经验,是指德国柏林市议会于2021年6月17日通过柏林太阳能法,其中第3条要求使用面积逾50平方公尺的新建建筑物及既有建筑物的翻修改建,自2023年起应设置覆盖屋顶总面积及屋顶净面积30%以上的太阳光电发电设备。
离岸风电方面,这次修法扩大潜在设置空间。现行条文针对离岸风电定义订有「不超过领海范围」等文字,但随离岸风电进入区块开发阶段,国际离岸风电技术发展已逐步克服水深等条件,因此删除离岸风力发电设置「不超过领海范围」的文字,扩大离岸风电可设置范围,具体开发范围也会透过跨部会联合审查机制把关。
三读通过的修正重点,还包括小水力发电部分,鼓励水利设施纳入小水力发电整体规划。修正原小水力发电定义,除了结合「既有水利设施」的条件,也鼓励圳路、水道、净水厂等潜在场域透过引水进行发电,鼓励多元水利设施参与发电。
生质能发电部分,三读通过的修正条文,删除原有燃烧型生质能电厂仅能设置于工业区的限制,回归土地使用管制规范,使农业设施、工厂等农林剩余资材可就近做生质能料源运用,增加寻址弹性,减少料源集运的环境效应与成本。
地热方面,为使地热能探勘及开发申请程序及权责机关,有一致明确规范,并加速地热能探勘许可与地热能开发许可的审查,推动地热能发电设备设置,这次修法新增地热能探勘许可与地热能开发许可的申请、审查程序等相关规范或限制。
经济部长王美花日前于立法院经济委员会提出报告时说,这次条例修正,符合净零转型再生能源发展最大化的政策方向,可建构再生能源更友善的发展环境及精进国家再生能源法制基础,并积极回应社会大众对再生能源发展期待。(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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