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蔡英文日前提名4位新任大法官人选咨请立法院行使同意权,立法院也于本周召开临时会,昨天邀请专家学者进行「行使司法院大法官同意权案」公听会后,4名大法官提名人蔡彩贞、朱富美、陈忠五、尤伯祥今天也于立法院致词并接受立委质询。其中律师尤伯祥除被蓝营认为绿营色彩鲜明外,也被前法官康树正等人指控,18年前有教唆证人作伪证的动作,引发社会热议。
尤伯祥今天下午于立法院致词时,亲自说明争议,并还原事发经过,表示自己被指控18年前教唆伪证的情事是全然误会,并反指没有经过合议庭的评议,审判长(康树正)就当庭断定证人伪证,可见他当时是因为律师庭外访谈证人,就产生证人所言不实的预断,进而根据证人自行笔记律师访谈内容而推断伪证存在。
尤伯祥说,康树正在18年前应该很了解,没有证据支持的怀疑,就只能够是怀疑,因此一审判决书并没有记载他教唆伪证,更没有告发。但没想到事隔18年,当他被提名大法官时,康树正突然将怀疑升格为确信,进而公开指控,对此深感遗憾。「然而时空倒转,回到18年前的那一天,我依然会做相同的选择,因为那正是律师应该要做的事,也是我迄今仍然坚守为人处世的原则,就是忠于职守」。
以下为尤伯祥说明全文:
我想就退休法官康树正先生,及蔡启文检察官指控我在18年前他们承办的案件中教唆伪证的事情,向大院来说明,这件事情是全然的误会。
94年《律师法》30条、《刑事诉讼法》161之1条,这两条规定结合起来的结果,辩护人有义务为被告搜求有利证据,人证是《刑事诉讼法》法定证据方法,因此辩护人应该为被告搜求有利证据,当然包括了人证。当时律师伦理规范16条因此进一步明订「律师得于法庭外向证人询问他所知的事实」。根据以上规定,我访谈证人是职责所在;在访谈当时,我绝对遵守律师伦理规范要求,没有诱导这位配偶为不实陈述,我在法庭上询问她的问题,都是根据她在访谈时告诉我的内容所为。
在访谈当时,她为了帮助自己准备作证,自行笔记访谈内容,这是她自己的权力,我必须尊重;作证当天,她还没有作证的时候,就把笔记本放在应讯台桌上,检察官看到便要求她将笔记本收起来,不过康审判长则命令她将笔记本交到审判席来保管。当时康审判长有问她,笔记本是否有作证回答的内容?她回答有,在这种情况下,审判长还没有聆听证人作证的证言,就预断证人所言不实,接著他连续问我三次「辩护人还要问吗?」要我撤回传唤这位证人的申请。
当时我对他的预断很不服气,因此除了向他说明事先访谈证人是律师职责外,也向他说明法律并没有禁止证人为准备作证而自行笔记,请他听完了证言之后再判断是否可采。再三力争后,审判长见我不退让,只好让证人作证;在作证过程中,笔记本都在他桌子上面,部分媒体说证人看著笔记本作证,这与实情不符。
在交互诘问完毕后,康审判长职权讯问证人,证人向他说明笔记内容,包括她在先前旁听时纪录的听审过程,自己做了帐目资料,她的先生交给她唤起记忆的资料,也有作证前两天为了让自己记忆清楚所写的答案,审判长于是问她「写的时候辩护人是否在场?」。
由于审判长已经显露出对辩护人接触证人的敌意,因此证人当时只敢答称「被告不一定在」。康审判长于是进一步逼问「为了让证人能够真实陈述,我主动鼓励她,应该要诚实告诉审判长」,她于是告诉审判长说「最后面那边有几个地方是我和律师讨论的,我在回答律师的问题」得到答案后,之后审判长直接对被告说「他已经害了他太太犯了伪证罪」。
我想没有经过合议庭的评议,审判长就当庭断定证人伪证,可见他当时是因为律师庭外访谈证人,就产生证人所言不实的预断,进而根据证人自行笔记律师访谈内容而推断伪证存在,然证人从来没有说答案是律师给的,也没有说律师要求她回特定内容的回答。
我相信,康审判长在18年前应该很了解,没有证据支持的怀疑,就只能够是怀疑,因此一审判决书并没有记载我教唆伪证,更没有告发我;没想到事隔18年,当我被提名大法官时,他突然将怀疑升格为确信,进而公开指控,对此我深感遗憾。
为昭公信,只好再向大院报告事情经过如上。回顾当时,我为了被告据理力争、不屈从审判长的预断,不愿顺从他的意志撤回传唤证人的申请,也许冒犯了他,加深他对我的怀疑,导致他未能够看清各种与他预断矛盾的事实。这些事实包括证人毫无戒心的将笔记本放在桌子上,我主动向法庭说明,我有事前接触证人,也主动告诉法官,证人自行笔记访谈内容等,可以说我是为了克尽律师职责而受此不实指控,不仅严重伤害我的名誉,更使我的亲友担心受怕。
然而时空倒转,回到18年前的那一天,我依然会做相同的选择,因为那正是律师应该要做的事,也是我迄今仍然坚守为人处世的原则,就是忠于职守。这次事件也提醒我,法律人应该有开放的胸襟跟谦卑的心,如果有幸能够获得大院提名,我会坚持忠于职守,也会带著谦卑、开放的心来执行大法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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