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社福卫环委员会今天审查《性骚扰防治法》修正案,其中,通过初审的第10条条文中明定,宣传品、出版品、广播、电视、网际网路或其他媒体,不得报导或记载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识别被害人身份之资讯,但被害人为成年人且经本人同意,但受监护宣告者并取得其监护人同意、检察官或法院依法认为有必要者不受此限;若监护人为该性骚扰事件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时,不得报导或记载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资识别被害人身分之资讯。

修正后的《性骚扰防治法》第15条也明定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组成调查小组的女性代表比例,以及接获调查报告及处理建议后,提报审议会审议及相关处理程序,同时增订必须给予其陈述意见及答辩的机会,并规范在有询问当事人之必要时应避免重复询问。

另外,《性骚扰防治法》修正草案的一大变革包含严惩「权势性骚」,刑事增订加重其刑2分之1行政罚最高处60万元,另定明法院并得因被害人请求,依侵害情节,酌定损害额1倍至3倍民事惩罚性赔偿金;同时视案件情节延长申诉期限2年至3年,并增订被害人保护专章。

而社福卫环委员会对于第2条的「权势性骚扰定义」有所争议,主管机关卫福部主张增列「指对于因教育、训练、医疗、公务、业务、求职或其他相类关系受自己监督、照顾之人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骚扰」,不过朝野立委盼纳信仰、宗教,有许多假宗教之名掠夺信徒财产或贞操的情事,但卫福部保护司长张秀鸳认为涉及宗教「十分敏感」因此不愿纳入,此条文便无共识并予以保留。

另外,在场立委与卫福部等官员在罚则部份意见歧异,卫福部主张性骚扰者最重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10万元,并增订利用权势或机会而犯之者,加重其刑2分之1,但朝野立委认为罚则和刑期都该加重。

而对他人为权势性骚者,经申诉调查成立,由县市主管机关处6万以上、60万以下罚锾,朝野有初步共识,若非权势性骚,可降为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但针对是否要求性骚扰行为人接受性平相关教育缺乏共识,主因是行政单位认为执行困难,国民党立委游毓兰则提议委托NGO办理并由行为人自费,该条文并保留院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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