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于去年爆发新冠肺炎疫情,不过当时正逢九合一大选期间,依指挥中心规定,确诊未解除隔离、居家隔离与居家检疫的民众,于大选时都将不能进入投票所投票,朝野立委也质疑为何大考中心可以为确诊者设专门考场,中选会不能。中选会主委李进勇当时于立法院表示,这算是一种「不在籍投票」,但目前我国并无此规定。
中选会副主委陈朝建当时也表示,日、韩等国采行通讯投票、特设投票所投票、提前投票等方式,是有法律依据,与我国不同,另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17条规定,选举人除另有规定外,应于户籍地投票所投票,其中「另有规定」,是指投票所工作人员得在工作地投票所投票,故其余选举人均应于户籍地投票所投票;国内法律对于不在籍投票等制度尚乏规范,故不在籍投票或特设投票所实施,仍于法无据。
监察院今天指出,111年度九合一选举中选会及指挥中心表示囿于COVID-19疫情及选务人力考量,决定COVID-19非重症确诊者不得外出投票,不过11月26日投票时尚在隔离期间人数,共计7万9516例,有投票权人为6万508人,惟相关决策及操作方式未能完全符合最小侵害手段及比例原则,依法裁罚之说明有误及沟通不足,致遭剥夺人民投票权之争议,对此,监察院促请中央选举委员会及卫生福利部因应未来重大传染病发生,尽速研议相关措施,确保民众投票权益。
监委纪惠容、叶大华今天召开记者会指出,中选会及指挥中心111年11月8日宣布居家照护受隔离之COVID-19非重症确诊者亦不得外出投票,如违反者,将面临政府制裁。但指挥中心又于111年11月18日记者会仅呼吁,对快筛阳性而未经医师判定之疑似罹患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者,勿外出投票,却无须面对政府制裁。此种区别对待确诊公民与仅快筛阳性公民,以决定得否外出投票之手段,是否可以防止COVID-19传染病扩散以维护国民健康之公益目的,备受外界訾议。
监委表示,而且依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事处「应对2019 COVID-19指南」,限制人权的措施必须符合最小侵害手段及比例原则之检验,且不得是歧视性措施。指挥中心与中选会推托囿于当时疫情变化甚剧(注),以及选务人力、量能不足,却对于欲出门投票之确诊公民,未能进行细致地比例原则及平等原则操作,作成合乎国际人权规范之行政裁量。因此监察院要求,卫福部与中选会允应鉴往知来,与有关机关及早因应规划,对于未来罹患传染病而须隔离之公民,如何确保其投票权之课题。
另外,2位监委提到,居家照护之非重症确诊者如果于111年11月26日外出投票,依《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将面临最高2年有期徒刑之刑责。惟指挥中心却于111年11月8日记者会上传递错误讯息,以违反者将依传染病防治法裁罚20万到100万,并经同年月中选会新闻稿引述,如何强化防疫相关规定正确适用与理解,并传递正确讯息,卫福部与中选会也应一并检讨改进。
爆料信箱:news@nextapple.com
★加入《壹苹》Line,和我们做好友!
★下载《壹苹新闻网》APP
★Facebook 按赞追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