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起诉认定,高虹安从2020年2月1日起担任立院第十届民众党籍立委,具有审核决定如何分配办公室各公费助理酬金,以及同意核给助理加班费的权限,且须在申领文件上亲自签名或盖章,高虹安却和时任办公室助理黄惠玟谋议,将特定助理的酬金低薪高报、浮报加班费到预算上限的方式诈领费用,再由黄惠玟告知助理陈奂宇、王郁文、陈昱恺等人,要他们将浮报的金额配合缴回,而缴回的款项用途,由高虹安决定。
检方查出,高虹安将应由个人支付的零用金支出,都拿助理浮报的款项来使用,例如餐饮、礼品、花篮、红包、高铁、计程车等交通食宿、油资、装潢费、冰箱、咖啡机、卫生纸等办公室用品之外,甚至连个人使用的双眼皮贴、卫生棉、洗头费、黑糖姜母茶、台大医药费、洗头、卸装棉补充包、头痛药等,都拿助理费购买。
检方审酌,高虹安拥有傲人学经历,曾在鸿海担任中阶主管,每月领有立法委员月薪19万余元及问政费7万余元,银行存款达1200万余元,永龄基金会并支应每月10万余元,协助历久公司协助高虹安从事立委职务,个人财力丰厚,竟不用问政相关业务经费,反而压榨下属助理,要求配合共同虚报、浮报酬金及加班费,诈取立法院「人事费」,流于委员办公室及个人私用等支出。
检察官依《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诈取财物罪和《刑法》伪造文书罪将高虹安起诉,批她公私不分,贪图小利,为支应其他开销操控助理薪资,且犯后态度不佳,卸责给助理,向法院请求妥予量刑,并宣告褫夺公权。
检察官另审酌陈奂宇、王郁文、陈昱恺3人坦承犯行,没有犯罪所得,建请法院减轻其刑,至于黄惠玟依照高虹安只是做事,供出犯行并交出帐本提供事证,请法院依《刑法》59条减刑轻判1年以下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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