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立法院内政委员会邀请中选会主委李进勇报告并备质询,面对民众党立委陈琬惠问及不在籍投票,李进勇表示,中选会主管的《公投法》,不在籍投票草案已经送到立法院,也静待立法院持续予以推动,其次就是,这只是不在籍投票的第一步,先从单纯对事的公投开始,中选会从最单纯且已有经验的移转投票先行,若实施过程顺利,让公投不在籍投票有相当经验后,再进一步对较复杂的「对人」,这部分主管机关为内政部,内政部也持续在研议当中。

后来国民党立委林文瑞也问及,去年10月指挥中心限制快筛阳性的民众勿外出投票,区别对待确诊公民,而今年7月监察院调查报告指出,相关决策操作未能符合最小侵害手段,并且依法裁罚之说明有误、沟通不足,所以有剥夺人民投票权,针对监察院的报告,有何说明?

李进勇答询,尊重监察院所提出的看法,在选务机关所采取的防疫做法,我们不但有法律根据,在选举、防疫实务上也是不得不采取的作法。第一点,选务防疫措施完全是根据当时中央指挥中心的防疫政策与指引订定选务防疫计划,在防疫部分就规定何种人可以出门、何种人要自主健康管理、居家检疫、居家隔离等,居家检疫或隔离的人就是不能离开隔离地,不能离开要和以让他投票?这法律上没根据。

李进勇提到,可能有人会说,选务机关是否能与防疫机关做配合,在不违背居家隔离或检疫的形况下可以行使图投票权,这我们也理解体认,但是我们要根据法律,就要特设投开票所,因为这些人不能跟一般人混在一起,虽然是确保确诊者投票权,但是危害到一般民众健康权,这之间有平衡问题,若选罢法没修不在籍投票「特赦投开票所」,否则这个问题照目前法制无法处理。

林文瑞接著询问,2006年修法时,受刑人没有被选举权,但是他有投票权,这部分若有天不在籍投票通过,这5万多的受刑人,是否有机会在监所投票?

李进勇回应,若通过也要看通过办法为何,因为不在籍投票有很多可能选择,例如通信投票。如果不在籍投票要让他能不离开监所,在里面就有办法投票,这必须要有特设的投开票所。所以这必须要有法制配合,修改《选罢法》不在籍投票的特设投开票所是有可能的。而在监所不在籍投票,也涉及到戒护实务作为及相关法律,选务机关跟矫正机关可以配合,现在就是要有法源才能进一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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