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府表示,该房屋据报自92年完成,至今未申请建照、使照,是未办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建物。

房屋所有人应依房屋税条例第7条规定,于房屋建造完成或有增建、改建、变更使用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主管稽征机关申报设籍。

经新北市税捐处调阅相关税籍底册,确认无该屋税籍资料,税捐处至今亦未接获房屋所有人申报设籍资料。

新北市府财政局因应议员于议会的质询,依现行查得资料据实回应,并无混淆视听。至于副总统办公室昨日指称,该屋过去皆有缴交房屋税,应请房屋所有人可提供税捐处相关缴纳证明等资料凭办。

市府说明,依财政部税务入口网对逃漏税有明确定义,是指纳税义务人故意或无意中违反税法规定,以致未缴或少缴应缴的租税的行为。

房屋有新建、增建、改建等,而未依法向税捐机关申报,确属逃漏税行为。在此呼吁,房屋所有人应尽速依法向税捐处所辖分处申报设籍,履行国民应尽之纳税义务。另外,土地漏缴地价税部分,税捐处依税捐稽征法第21条规定,已于今(112)年10月18日按一般用地税率开征112年地价税,并补征107年至111年漏缴地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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