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选会表示,10月27日发布了一则新闻稿提醒国人「以街头访问或网路平台调查等方式,将民众有关候选人或选举所为之意见汇计公开行为,为选罢法所称之民意调查」,系比照往例温馨提醒民众以避免触法,但却有网路谣言指出此为新规定。

中选会说,1996年3月13日中选会第220次委员会即决议「发布有关候选人或选举之民意调查资料,系指将民众有关候选人或选举所为之意见表达,予以汇计公开之行为而言。至于其汇计之方法与公开之形式,则非所问。」最高行政法院2013年判决也指出,纵以非学理所称「民意调查」性质,发布有关候选人或选举之资料,仍适用总统选罢法、公职选罢法相关规定。

中选会表示,「政党及任何人自选举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所为有关候选人或选举民意调查资料之发布,应载明负责调查单位或主持人、抽样方式、母体及样本数、经费来源及误差值。」「政党及任何人于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时间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发布有关候选人或选举之民意调查资料,亦不得加以报导、散布、评论或引述。」所谓之民意调查资料,系指将民众有关候选人或选举所为之意见表达,予以汇计公开之行为而言,至于其汇计之方法与公开之形式,则非所问……等内容,早于2011年9月2日,便曾以QA形式刊载于中选会官网。

总统选罢法、公职选罢法修正今年经修正,明定未载明应载事项、具民意调查外观之选举罢免资料,于选举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均不得发布、报导、散布、评论或引述;但参选之政党、候选人、提议人之领衔人或被罢免人自行推估者,不在此限。

另,政党及任何人自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时间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发布、报导、散布、评论或引述前项资料。

中选会表示,无论是依修正前的原总统选罢法、公职选罢法,或今年修正后的总统选罢法、公职选罢法之规定,汇计型态的街头访问或网路平台调查,如系将民众有关候选人或选举所为之意见表达,予以汇计公开之行为,依法律规定与司法实务见解,仍属两选罢法之民意调查资料,至于其汇计方法与公开形式,则非所问。

中选会说,网路谣言指此为新规定或以前无此规定等情,对此中选会严正澄清,谅谣言止于智者,也请国人勿再以讹传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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