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选会日前发布公告表示,依据《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52条及《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53条规定,政党及任何人自选举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所为有关候选人或选举民意调查资料之发布,应载明负责调查单位、主持人、办理时间、抽样方式、母体数、样本数、误差值及经费来源。
中选会指出,若无符合以上规定及其他各式具民意调查外观之选举资料,于前开期间,均不得发布、报导、散布、评论或引述;违反者将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上1百万元以下罚锾;若为政党、候选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或使用人违反者,则加重处罚新台币20万元以上2百万元以下罚锾。
中选会主委李进勇今天赴立法院内政委员会备询,并于会前受访时提到,会进行街头民调的,不一定是专门属于哪个阵营或支持个别候选人,如果有的话,不同阵营都会有的,把街头民调处罚认为专门针对某阵营是毫无根据。
李进勇说,中选会一再强调,街头民调不是不能做,但要发布要符合《选罢法》,也就是执行机关、负责人、样本数、调查时间等资讯必须要公开揭露,最主要是防止不是很严谨的民调扰乱选举秩序,请大家共同遵守。
李进勇也透露,中选会最近接到很多检举案件,将来必须要进行审议;而街头民调不是今天才存在,民国80年中选会就曾对这个问题进行解释,近几年行政法院也做过判决,实务上有案例作为证据,请大家能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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