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指出,郑男曾任高雄市茄萣区某里社区发展协会理事长,亦为「中华泛蓝协会」之成员,其明知大陆地区台办等机构,为促成两岸和平统一,所以在本次选举支持主张「两岸一家亲」、「九二共识」、「反台独」之泛蓝阵营,基于受涉透来源资助委托为候选人宣传、对于有投票权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约其为一定投票权行使等犯意,接受中国大陆地区政府之资助及委托,于民国 112 年 5 月 7 日至 112 年 10 月 28 日间,由郑男先分别联系各省台办人员,安排由陆方资助之落地招待行程,再由郑邀约里长、里民等人分别前往大陆山东、山西、内蒙古、新彊、河南等地区接受落地招待。

检方查出,招待方式由团员自行负担机票费用、境内交通费用以及相关保险、代办费用等,待落地至大陆地区后,即由大陆地区台办人员接待并由大陆地区政府资助食、宿、交通、旅游、参访等行程费用,但需接受台办人员安排参访社区基地及交流座谈会等行程。

行程中则有台办及统战部人员到场参与,并由台办人员在交流座谈会及饮宴中,向具有投票权之团员发表并宣传:「支持○○政党」、「支持○○○候选人」、「下架民进党」等语,以期参与旅游之投票权人为一定投票权行使,及表达希望团员返台后持续协助进行宣传,并有台办人员在旅游行程中全程陪同,以便私下询问团员选举意向,并持续宣传支持○○合、○○阵营有助两岸和平等内容,另安排随团记者进行拍摄。

郑男会在饮宴及交流场合中,表达「○营有助两岸和平」等话语,及致赠印有「两岸一家亲」等字样之牌匾予台办人员,亦附合台办人员所称支持○营之话语。而赴陆班机时间由郑排定后,其即向团员收取相关机票、交通、保险及代办费用,并从中抽取每人约新台币2000 元左右之费用。

起诉书指出,郑男行为触犯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 86 条第 1 项、反渗透法第 7 条第 1 项之受渗透来源资助对有投票权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约其为一定投票权之行使、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 99 条第 1 项、反渗透法第 7 条第 1 项之受渗透来源资助对有投票权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约其为一定投票权之行使、反渗透法第 4 条第 1 项之受渗透来源资助为候选人宣传等罪嫌。请法院从一重之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 86 条第 1 项、反渗透法第 7 条第 1 项之受渗透来源资助对有投票权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约其为一定投票权之行使罪嫌论处。

检方表示,郑男多年执行带团赴陆交流之工作,其明知中国大陆台办、统战部均系以两岸统一为宗旨,而选举将近,应谨慎避免触法,经他人提醒勿于选举期间带团赴陆,却仍执意带领上开旅游参访交流团前往中国大陆,使团员接受为一定投票权行使之宣传,确有违法之情。但查此前确少有带团赴陆旅游而涉反渗透法遭查办之前例,被告确实可能因此具有较低之不法意识。又考量其到案后随即坦白犯行,主动交付相关物证,并陈称绝不会再犯等语,且被告素行亦佳等请,请法院审酌上开情节量处适当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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